一、民法典中签合同前的垫资算是履行了吗
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垫资,而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履行垫资责任,而发包人没有异议的,承包合同算是履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工程垫资分类
工程垫资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垫资,即施工企业通过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方式,直接把资金借给发包方,这其实是一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二是间接垫资,即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际先行支付工程项目的材料费、劳务费等资金,从而改变习惯上的工程预付、中间结算或竣工结算的比例和时间,最终达到由施工企业垫资的目的。
第一种垫资是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法规的,即使借贷双方签订了资金借贷合同,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的。而且因这种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会被依法没收,对借贷双方还要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处罚。如果对方的偿还力不足的话,甚至连本金的回收都没有保证。
第二种垫资情况目前最为普遍采取软垫的方式对于发包方是没有风险的,但是对于承包方而言,却存在着诸多风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所以,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履行垫资责任,而发包人没有异议的,承包合同算是履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