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老年痴呆监护权应该怎么判
民法典规定,老年人患有老年痴呆证的,一般由配偶作为监护人,配偶不具有监护能力的,子女作为监护人。如果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患有老年痴呆证的老年人,由法定监护人进行监护,如果有法定监护人的,并且其他监护人对监护权有争议的,由法院依据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因,指定监护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