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未登记如何承担责任

  质押合同并不一定要登记的,质押不需要登记的财产时,自财产交付时质权设立,质押人按质押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质押合同不登记(签订质押合同未登记)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权利质押担保与动产质押担保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未登记的,如果质权要登记才生效的,未办理登记时,质权设立,质押人不需要承担质押责任。如果不需要登记的质押,质押人按质押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