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保证人审查不严银行承担责任吗

  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是出借人的责任,银行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审查为严,造成保证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银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债务保证人的条件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银行对担保人的审查(银行对贷款保证人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出借人对债务保证的资格条件承担审查的义务,银行出借款项时,对保证人条件审查为严格,造成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造成债务不能清偿的,有关的后果由银行承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