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内容规定于第二编第十四章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中,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目前没有出台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何时消灭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在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中有所体现,居住权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获得,为了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可以约定对他人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