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占有改定怎么设立质权
民法典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所以占有改写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可以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 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债权产生的孳息债权。
利息指实行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给付债权人的金额 。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 所需费用,对质物(如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费用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占有改写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