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彩礼钱超三万合理吗?

  《民法典》对彩礼不能超过多少钱没有作出规定,而彩礼的数额一般由双方家庭协商确定的。不过支付彩礼后双方不愿意办理结婚证的,办理了结婚证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诸如此类的情形,女方应该退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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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这个案件属于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二、如何确定彩礼的范围?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以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基于将来共同生活进行的给付,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基于习俗给付的作为订婚标志的物品;

  二是一方给付的贵重物品及生活资料;

  三是相互赠送的小额钱款、礼品等。

  一般说来,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进行。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巨额钱款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受赠与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该类物品及钱款,给付方可以要求其返还赠与的贵重物品及巨额钱款。

  另外,当事人订婚后,如果因一方当事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导致解除婚约的,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如赔偿青春损失费等,则不予支持。

  法律上并没有对彩礼的金额有明确的规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所赠予的财物,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给付没有具体的标准,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来确定的,与男方的经济条件也有一定的关系。大多数情况下,彩礼是在结婚前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