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子居住权是怎么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民法关于房屋居住权的问题解释(民法关于房屋居住权的问题规定)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按照权利类型划分,居住权事实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其在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也即是说,居住权人有权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而原则上无须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使用费。如果大家有关于居住权方面的问题,也欢迎各位读者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