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权是否成立

  民法典规定,质押要签订质押合同,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权不会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 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1、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通过以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所以当事人没有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权不会设立,债权人不会取得质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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