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三人是否可以请求设立人承担责任
第三人可以请求设立人承担责任,但前提条件是法人未设立成功,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给第三人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二、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需要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才可设立公司,该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人请求设立人承担责任需要具备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前提条件,即法人未设立成功,设立人以自身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才可请求设立人承担责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