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罪溯及力存在吗
环境污染罪法律条文内容更改后并没有对16年以前审核完毕的案件进行更改,所以环境污染罪是没有溯及力的。
二、环境污染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通过上文的简单介绍,我们会了解到生活中如果遇到环境污染的现象一定要进行劝阻,对环境污染的认定以及污染环境罪溯及力相关问题有所了解之后,如果遇到企业工厂有乱排乱放影响环境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下一代的教育,杜绝环境破坏的现象。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