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6月,原告王*华经人介绍装运了两车废旧的书纸销售给被告吴*新,被告收购原告的书纸后,当时没有给付货款,而是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500元的欠条,该欠条载明:“今欠到王老板现金肆仟伍佰元整。”(没有写出债权人王*华的名字)并口头约定在当年中秋节前付清款。事后,被告一直久拖不付,2004年元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款,被告又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同样的欠条,并约定在2004年农历正月底付清款,并算100元利息。但被告仍未按约定付款,此后,被告就不承认欠了原告的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吴*新购买了原告的书纸已成为事实,应当付清货款,但被告在没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向原告出具没有债权人名字的欠条,目的并不是延期付款,而是想借其与多个王老板有业务来往的机会搪塞赖帐尽管被告以该欠条没有写债权人的名字而拒绝付款,但该欠条在原告手上,是被告亲笔书写,且欠条内容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欠条应该认定,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及利息4600元。点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事人在一般的购销活动中,大多数人都是按口头上约定习惯交易的,在一时无法结清货款的情况下,都会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在欠条上做手脚,糊弄没什么文化的人,通常出现的情况有“今欠到李师傅货款某某元,故意不指明欠债权人的款,从而容易产生纠纷,其一目的是为了拖帐,其二目的是为了赖帐,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审判人员只要把握案件性质,掌握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欠条就应该是认定合法有效,至于欠条部分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整体的效力。因而该欠条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偿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不能以被告的欺诈行为来混淆法律事实的真相。(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浏览次】

没有债权人的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没有欠条的债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