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处罚可否重复处罚
对于同一个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后不得再以同样的违法理由进行重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
(1)警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种最轻的处罚,适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违法后态度较好的人。警告更多体现出的是教育的功能,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批评教育,仍属行政处罚,不论受处罚者是否同意,具有强制性,并遵循处罚程序。
(2)罚款。这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处罚形式,是要求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处罚。
(3)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于法定处所,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方法,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重的一种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在处罚性质上属于资格罚的范畴,被处罚的主体因此失去了继续进行某种活动的资格。
(5)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且属于附加处罚,一般不得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程度强于限期出境,不履行限期出境的,可再行驱逐出境。
本着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后,公安机关不得重复进行处罚。当事人治安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