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收养证如何办理的?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二、进行收养公证的效力如何?
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对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办理收养公证是收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的最好方式,其目的是确保收养关系的有效性,使各方当事人正确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和社会的安定,从而保护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员受理申请收养公证之后,必须对收养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询问,着重查明:该收养关系是否具备有关收养的各项条件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经过审查材料、制作谈话笔录,调查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证据齐全后,才可出具收养公证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收养证需要由收养的人员来进行办理,但前提也要确定是否符合条件,作为当事人就需要直接到收养的登记部门进行办理,只有获得认可了之后那么才能依法的办理,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