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

  1.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

  国际、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有无诉讼时效

  行政不作为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

  当行政主体应主动发现侵权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由于行政主体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因素而为实施任何行政措施,致使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行政相关人在任意时间内、随时提起诉讼。

  当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或者即时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而行政主体并未为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期限届满后行政主体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则行政相对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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