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总部设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总部设在瑞士苏黎世。

  我国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华南分会设在深圳、上海分会设在上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当事人协议提交的各类国际、涉外和国内商事争议。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国际商事仲裁主体包括)

  此外,中国还有200多家仲裁委员会,他们是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之后,各地按照仲裁法的要求,纷纷重新组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