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三起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原告分别为李某、李某某、高某,被告均为**港龙航空公司。

  三名原告均为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铁通测量仪器仪表物资经销处职员。三原告诉称,4月12日,原告购买了由被告签发的北京-香港-约翰内斯堡-安哥拉联程机票。5月10日,原告持有效的护照、签证、机票至北京首都机场,被告工作人员同意承运并发放登机牌,原告搭乘被告KA901班机于当日15点抵达香港。当天16点左右,原告在被告的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转机登机手续时,却被被告下一航段的承运代理人拒绝办理。

  在之后的三天里,被告开始以原告没有商务邀请为理由拒绝原告登机,后经原告多次解释,被告又以航班座位已满、无法订座等理由反复拒绝原告登机;并要求原告购买被告公司的回程机票,或者加付下一航程的升舱费用等作为允许原告登机的条件。5月13日,被告称原告在香港的停留时间已超过三天,香港机场不再允许原告停留。5月14日上午,被告代理原告来到香港入境管理处办理进入广州的入境手续,但管理处当即以违反香港法律为由将原告拘留。当日晚18:30,原告被押送至登机闸口登机,并遣返回北京。

航空公司联运协议(国航与旅客的运输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以无端理由拒载,导致原告所购买的机票款损失,原告原订在安哥拉的商务谈判被迫取消,经济利益严重受损,并为再次前往安哥拉支付了食宿、交通、通讯费用。原告被迫在香港机场公共区域停留,缺乏基本的休息、清洁条件,生存状态极度窘迫、焦虑,最终丧失自由被强制遣返。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造成原告人身权、财产权的重大损失,故诉请判令被告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媒体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机票价款、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三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