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3月7日,----市---区----镇综治办、市场监督管理所、----派出所、城管和专业打传队等部门共计60名工作人员,对辖区的公园道一号进行了入户清理,共排除疑似传销窝点30多户,查实25户,查获涉传人员80多名。

  今年春节后,20多岁的---从----来到----,不久即告诉家人自己在----做生意,要扩大规模,叫父亲准备6万元资金。---的父亲是当地法院副庭长,得知娇生惯养的女儿能做生意赚钱,没有多想就来到----。--把父亲接到公园道一号一套出租屋。很快,父亲发现自己的行动受到限制,不能私自离开租屋,不能与外界联系,就连上厕所也有人跟着。随后,他还被要求跟着住在这里的男女一起上课,---讲的都是如何赚钱的东西。这时,父亲知道陷入传销窝点,但已经晚了。

  据该镇打击非法传销现场---介绍,该镇在打击非法传销的同时,严厉查处为传销者提供房屋租赁的房主。去年以来,该镇共处罚了近百名房主。

  【法律解读】

  这样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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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