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是根据土地开发利用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历史基础和现状特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等,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协调分配国民经济各部门用地,妥善安排各项建设工程用地而提出的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方案,是对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组织利用和经营管理的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措施。
根据规划的性质和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设计三种类型。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和乡(镇)级共5级。各级规划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组成一个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执行。
我国到目前为止,共进行过两次大的土地规划编制,一次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刚刚成立扣不久,1989年开始制定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轮规划是从1997年开始制定的,目前正在进行编制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