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收后原承包经营权自动终止吗

  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但承包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的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国有征收承包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终止,而土地承包人可以获得相应经济补偿。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三六九律师网www.zhenruikeji.com进行咨询。

国家征地 合同终止(土地承包期间被征收补偿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