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经过:
小华在游泳馆游泳。游了几个回合后,小华觉得不过瘾,又走到出发台跳入水中,再次游了几个来回。当小华再次站在出发台跳水时,意外发生了,小华入水后头部触到池底受伤。
经医院诊断,小华脊椎骨折、中枢神经受损伴全瘫。这对小华及其家人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小华刚过而立之年本应享受美好生活,却因瘫痪在床需要他人照顾。小华认为自己入水时头部着地主要原因是因为泳池深度不够造成;另一方面,救生员在他摔伤后也没有及时开展施救,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基于这两点理由,小华将游泳馆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判决:
最终,法院作出了游泳馆承担15%责任、赔偿小华45万元的判决。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有两个原因。首先,小华办理了游泳馆的会员卡,并多次到该游泳馆游泳,应对游泳场地有所了解。案发当天,小华再次从出发台跳入水中,应清楚了解泳池的水深等游泳条件。在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情况下,小华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但是小华却盲目自信,并最终造成了事故,小华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救生员的主要工作是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现场施救,对违反规定的游泳者应进行劝阻、警告直至清除出场。本案中,虽然游泳馆配有救生员,但是在小华第一次从出发台跳入水中时救生员并未及时进行劝阻,导致小华并未在意并再次站上出发台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时,救生员是在小华家属发现小华行为出现异常后才进行救助,对小华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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