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1、是。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
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
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
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
4、优先性。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船舶优先权之后、船舶抵押权之前。
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条件
1、须船厂占有船东的船舶,且该占有是合法的。
2、须修/造船合同已届清偿期。在合同尚未届清偿期时,尚不发生船东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
3、须该修造船合同与该船舶有牵连关系,船厂不能留置合同以外船东的船舶。
海商法的船舶留置权具有优先受偿权,该船舶留置权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内容,遇到纠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不能解决你问题的,可以咨询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