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世界上股票期权制度最发达的国家,早在1950年美国国会就正式对限制性股票期权进行了相关立法;1964年美国取消了限制性股票期权,取而代之的是附条件股票期权;1976年,附条件的股票期权在美国被终止,此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产生新的替代工具;1981年美国国会引入了激励性股票期权,并将激励性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进行严格地区分,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这种股票期权体系一直沿用至今。
美洲其他国家中除加拿大的股票期权制度已经基本上发展成熟之外,墨西哥、哥伦比亚、巴西、智利、委内瑞拉等国的股票期权制度均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起步,目前还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股票期权的会计、税收制度的变动性较大。总体上来看,加拿大、墨西哥等其他美洲国家的股票期权制度大致沿用美国的体系,但由于各国税收体系存在较大的差别,相应地美洲各国股票期权税收制度的差别也较为明显。
欧洲各国中,英国、法国、荷兰、瑞士、爱尔兰的股票期权制度发展历史较为悠久,20世纪70年代初,这些国家相继在《公司法》或其他专门的法规中对公司股票期权制度进行相应的立法,股票期权的各类制度较为健全。相比之下,德国、意大利的股票期权制度起步较晚,显示出激励机制远滞后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面。
亚洲股票期权制度发展比较迅速的国家与地区有日本、印度、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其中香港地区采用的是认股权制度,与美国式的股票期权制度相比有一定的差别,但仍属于广义范围的股票期权制度。
澳洲各国中,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股票期权制度尚处于发展之中,且相互之间差别明显,其中,澳大利亚对股票期权的计税办法比较复杂,而新西兰则沿用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体系。
我国目前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推出标准的获得官方认可的股票期权计划,急需在激励制度上进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