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消费者协会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

  (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

  (七)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受理投诉工作机构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置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

  (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

  (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