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二)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五)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不含3%);
(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八)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十一)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十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十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