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年终奖如何计税
对无住所个人工作不满全年的年终奖不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而应按数月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计算。同理,如果无住所个人1月~3月全月在境内工作,4月~8月全月在境外工作,9月~12月又全月在境内工作,也应同样处理。但如果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外有兼职,全年12个月每月既有境内工作天数,又有境外工作天数,则其取得的年终奖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如果是境外总公司支付的奖金,则需居住90天或183天以上)。因此,奖金的应纳税款与工资分别计算,且受取得期影响,政策较复杂。从征管实践看,纳税人普遍反映较难理解掌握,操作较繁琐。
另外,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并没有将奖金与工资单列开来,而是统一表述为“报酬”。且我国现行奖金计税政策规定,在计算境内外有兼职的无住所个人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就不再按每月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规定与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税收协定中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无住所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报酬应仅在境外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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