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危害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危害是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安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药品对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身患重病的人员对药品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可能有一些人就为了非法谋取利益,所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药品,这时候会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