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实习学生不具有成为劳动者的资格,所以即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 实习协议, 他们之间也不能成立劳动关系。那实习学生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就不能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而只能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首先,公司与实习生之间并无身份隶属关系。学生实习期间,虽身处实习单位,但目的是把课堂所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属课堂教学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学生,仍为学校所管理,是在执行学校的安排。公司仅仅是根据学校要求,提供实习场所、环境、条件。
其次,实习生不应属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中并不包括实习生。甚至其第12条已明确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实习学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的职工,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学生不是劳动者,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自然不成为职工。
值得一提的是,实习生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此类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即根据学校、实习单位、加害人、实习学生自己等四方是否有过错,来决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只要有过错,就必须分担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实习学生自己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他人的责任;如果完全是实习学生自己过错所致,则应当自负。
在我国的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中,如果是想按照工伤的程序处理的,前提是受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此时就是不能申请工伤赔偿以及工伤保险的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