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到专利费用的减缓的有效措施有哪些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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