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本人、单位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镇街社保部门提出工伤康复书面申请。
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时,需带齐以下材料:
(1)《工伤康复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申请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及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5)发生工伤后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6)有效的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7)相关检查结果复印件;
(8)其它相关材料。
二、社保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正,就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如果材料不齐正,就要求申请人在15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具体资料审核过程如下:业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递交《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资格审查通过且申请材料齐正的,打印《工伤康复申请签收单》给申请人签收。
若资格审查不能通过或申请材料不齐正的,签发《工伤康复申请回复》交予申请人。
三、康复对象确认:
在收齐申请材料后15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您的伤(病)情材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康复对象确认,并将确认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果符合康复条件,您将会收到市康复中心发出的《工伤康复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您可凭此通知书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温馨提示: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