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和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往莲山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203线45KM+320M路段时,因刹车不及时撞上前方钟某驾驶的正在下客客车,造成两车局部损坏,刚从客车上下车的乘客陈某某被客车碾压致死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3年9月9日、12月6日,2014年1月29日、3月16日,被告人余某和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损失人民币40000元。
2014年2月26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了肇事客车车主与被告钟某互连带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因陈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00271元;判决了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在商业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因陈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某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和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余某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鉴于被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00271元己由本院判决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被告人余某和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有别于其他恶性较深的故意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被告人余某和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