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民政局怎么办理协议离婚
1、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则发放离婚证。
3、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婚姻登记员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递交的申请离婚登记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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