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哪些人事争议
1、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适用以下人事争议: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2、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活动原则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是: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2、合议原则。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3、回避原则。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规定,适用的人事争议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www.zhenruikeji.com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