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什么是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有哪些权限

   代表人的权限根据来源于推选人的授权,在代表人推选书中明确。

  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一般指十人以上 )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行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出代表人进行诉讼。

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

  其前提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为十人以上;

  (2)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之一,与其代表的当事人诉讼利益一致;

  (3)诉讼代表人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

  (4)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是二至五人;

  (5)原告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自愿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来的,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享有程序性事项的代表权限,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即诉讼代表人仅可以就程序性事宜自行作出诉讼行为,包括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等;若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才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变更、放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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