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赔偿的概念
环境侵权是从传统民法的妨害行为、干扰侵害、近邻妨害等概念演变而来的。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具有不平等性、间接性、复杂性和潜伏性以及侵权对象的广泛性这些特性。
环境侵权赔偿的范围
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1、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是由于环境侵害行为具有持续性、缓慢性的特点,对环境的侵害是不间断的,对环境的影响是缓慢的、渐进的、累积的,因而在考虑损害赔偿时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对人身损害一般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即由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以因伤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作为标准,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人身损害越重,赔偿就越多;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引起的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如原告因住宅附近的噪声污染而致神经衰弱。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得主张精神损害,而在对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均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精神方面的损害主张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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