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履行哪些职责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听证会情况。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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