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求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第五百九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负责事由。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出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
二是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因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又无法从外部发现;
三是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四是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
五是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损失等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