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版权怎么进行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无论种类如何不同,都必须具备独创性。所谓独创性,是指能够反映作者独立创作的特性。文学、艺术作品是如此,科学作品也是如此。一般而言,地图属于科学作品。科学作品由于作品性质决定其提供给创作人的创作空间相对狭窄,创作人在狭窄的空间内所能发挥的独创能力就十分有限,因而同文学、艺术作品相比,科学作品的独创性特征也往往比较微弱。作为科学作品的地图也不例外。
尽管如此,包括地图在内的科学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仍然是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作品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是作者独立的创作。由于科学作品的内容通常是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其内容往往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有表现其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表现内容的具体表达形式是唯一的或者有限的几种,这类表达形式也不能为某个人所垄断,因此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那些能够反映作者独立创作的表达形式才受著作权保护。总之,包括地图在内的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须具备的要件就是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对于独创性的多少与高低,法律没有程度上的要求。因此,即使在已有地图上增加很少的个人独创,也可视为具有自己的独创性。但是,通过复印、影印、放大或者缩小等复制手段复制已有地图,则无任何独创性可言。以复制手段将他人地图出版发行的,属于盗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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