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中动产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有哪些
动产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设定动产抵押的人。动产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动产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动产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次抵押权
动产抵押人的再次抵押权是指在同一个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以抵押物价值高出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出抵。因为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而不是一种实物权,他所针对的是抵押物的价值,也就是说只要所担保债权的抵押物的价值未受损害,其抵押权就未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就可以以其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
二、动产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收益权
动产抵押人的收益权是指在抵押合同存续期间,抵押人以抵押物获取利益的权利。而这种收益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它不得对抗抵押权。也就是说,在抵押物存续期间,抵押人就抵押物有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利。但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人是否可以收取抵押物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孳息呢?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根据这条规定,在抵押物被扣押的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那么抵押人就可以收取该法定孳息,但无权收取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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