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吗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一般说来,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

  根据《劳动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7、判决不准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8、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9、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10、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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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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