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一种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并以该土地附属于他人所有或使用为要素。地役权的成立,以有两块土地为必要,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叫“需役地”,供使用的土地叫“供役地”,需役地与供役地一般是相互毗连的,在古罗马法上,需役地和供役地必须是邻接的,但近代民法则主张并不以此为限,即使两块地并不相连,若一块土地事实上有利用另一块土地的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供役地原则上应该为他人所有,但在该地为一人所有,却为不同的人使用时,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地役权的内容有哪些(地役权包括)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虽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不是需役地所有权内容的扩张,但是它又与需役地所有权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它具有从属性。具体而言首先,地役权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其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目的。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全部而存在,且为达到设定地役权的目的,利用供役地的全部,因而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在:首先,发生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个共有人无从仅为自己的应有部分取得地役权;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就其应有部分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公有地已设立地役权的,各共有人就地役权的负担为全部,而非按其应有部分负担一部分。其次,消灭的不可分性。需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无从按其应有部分使存在的地役权一部分消灭;供役地为共有,各共有人亦无从仅就其应有部分除去地役权的负担,最后,享有或负担的不可分性。需役地被分割时,各分割部分仍享有原始地役权;供役地被分割时,需役地仍对各分割地分享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