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的案件及条件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裁定可以再审吗(先予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吗)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相关知识

  申请人确有困难,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才能够进行,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如法院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甚至原告无法维持生活或者不能生产经营,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

  只有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十分困难或者急需,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能力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所以,在诉讼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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