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浦东川沙的李女士和黄先生,15年前经人介绍恋爱结婚。但婚后生活并不和谐,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李女士先后两次提出离婚,虽经调解撤诉,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从去年6月起一直分居。今年年初,李女士再次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鉴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均有离婚意愿,法院于3月21日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作了处理,双方当庭签收了判决书。

  就在此时,风云突变。4月3日,黄先生突遇车祸,4天后医治无效,撒手人寰。围绕遗产继承和事故赔偿抚恤金的归属问题,李女士与黄先生的亲属展开了一场纠纷。

  由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从双方签收离婚判决书的次日起算,到4月5日上诉期满。由于4月5日是周六,因此上诉期顺延至4月7日。李女士认为,黄先生死亡时仍在上诉期内,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所以她有权以配偶身份继承亡夫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而黄先生的亲属则认为,法院已出具离婚判决书,而且离婚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的,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李女士无权提出上述要求。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黄先生在上诉期内死亡,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因此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确认双方婚姻关系为自然消亡。这就意味着,黄先生死亡时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李女士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黄先生的遗产并获得事故赔偿抚恤金。(完)

男方死亡房产归谁(男的死亡后财产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