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相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审行政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 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
(3) 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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