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决定,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请参阅《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如下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留守岗位职责

  1.留守人员的总职责是:“查漏补缺,全面保护公司财产”,尽可能做到全面、细致、妥善。

  2.留守人员每月有四天的休息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18:30--次日8:00

  3.留守人员必须每日对所有场所进行检查,查看用电设备的关闭情况,其它涉及到安全的因素进行排查及排除,在一切正常的情况下关闭场所。

  4.同时要负责留守期间的来客接待、电话接听、货物接管及紧急事件的处理,做好相关登记或并有关人员联系。

  5.上午上班门市的开门及下午下班的关门。

  6.留守人员因事不能正常留守时,请妥善处理相关职责后,并报请总经办后方可离开。

  7.留守人员必须在留守期间认真工作,绝不能出现与公司其它要求背道而驰的行为。

  8.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防偷,防盗,防抢。等待下一步资产处理时,清点,盘存,运输。

  管理人完成清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协助管理人清理破产财产、负责破产企业的安保工作、保卫破产财产,协助清理对外债权、确认破产债权等等。

  严格从法律上说属于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

留守人员的工资谁有权决定发放(留守人员工资属于共益债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