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注意关键是什么
1、一个关系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2、“三工”要素
“三工”即: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工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工作原因(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如吃饭、上厕所等,因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属于工作原因的延伸)
3、无过错原则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只要不是劳动者故意自杀或自残,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4、举证责任倒置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序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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