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
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实现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法院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由于《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这类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
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意见,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
四、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
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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