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企业分公司注销流程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外企设立分公司(外企在中国注册分公司)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