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资金瓶颈问题通过境外母公司在国外发行股票并上市,选择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上市的基本要求
各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通过归纳分析,发现各国法律规定的上市实质性条件虽然不同,但仍有其相同、相近或相似之处,体现如下:
1、发行人(发行股票及上市的公司)的注册地一般要求在所在国或该国认可的注册区域;
2、发行人拥有的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单一,即100%拥有中国境内企业股权;
3、发行人的中国境内企业在主营业务方面符合中国的产业政策,产品的销售在市场中拥有一定的份额或在同行中具有较前排名,或有明显的市场看好前景;
4、发行人的中国境内企业经营有三年以上(一般创业板或二级市场要一年以上业绩)财务记录,有一定的利润额、现金流量、资产总额等,且利润不依赖税收或其他优惠政策;
5、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人或企业管理层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的中国境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7、发行人的中国境内公司不存在纠纷、诉讼或被相关部分处罚的情形。
本文随附香港联合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供参考:
主板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要求:
1、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币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币;
2、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不变及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年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3、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币;
4、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币;
5、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