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与外方之间)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己全部缴清,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常运行。
三、办事所需的基本材料、文件: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中-方企业净资产证明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的协议(原件);
5、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6.新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新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应附中文译文(原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9.守约方催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原件);(有一方违约时)
10、其他有关文件:如国有资产转让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更换批准证书提交材料:
1、外面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草表
2、企业修改后的合同、章程(原件)
3、中-方高级人员登记表
4、董事委派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备注:
1、咨询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
2、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
3、申报材料一式一份。